读者来信 小编:职工甲医疗期满后申请恢复原职,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原工作,指定了新岗位。职工甲认为不合适,最终选择辞职。此种情形下,职工甲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观点认为,该情形属于职工甲自愿辞职,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该观点是否成立? 湖南读者 金女士 金女士: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甲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关键是,是否构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从形式上看,职工甲系辞职,且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故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透过表象分析实质,不宜据此简单认定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通常而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能继续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安排原工作;不能继续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双方不能就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适用预告解除制度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医疗期满返回单位后,能否继续从事原工作,应否调整工作岗位,需斟酌多种因素确定。如果原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员工代替,用人单位亦无法辞退其他员工,则职工甲确实无法继续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如果原岗位仍然空缺,但用人单位拒绝安排职工甲恢复工作且无正当理由,职工甲因此离职的,可考虑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此种情形下,虽然职工甲可以选择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原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但考虑成本等多种因素,启动法律程序可能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其被动离职非其真实意愿。 用人单位因原岗位被替代,安排职工甲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如果岗位性质、工作适应性、待遇标准等方面均具有合理性,若职工甲不予接受且无正当理由辞职,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反之,职工甲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声明:《读者信箱》的解答内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作为法律证明使用。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