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的几个实务小问题

2026-3-20 10:27| 发布者: 邢台招聘信息网| 查看: 87| 评论: 0|来自: 劳动法之家公众号

摘要: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问题,整理分析如下:一、对于月初离职的员工,当月的社保需要按月全额缴纳吗?对于这样的咨询,笔者遇到很多次。在现行社保缴纳制度下,员工月初离职虽未满勤,用人单位 ...
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关于社会保险的咨询问题,整理分析如下:

一、对于月初离职的员工,当月的社保需要按月全额缴纳吗?

对于这样的咨询,笔者遇到很多次。在现行社保缴纳制度下,员工月初离职虽未满勤,用人单位仍应为员工缴纳当月全月社保。事实上,这种用人单位为月初离职员工缴纳全月社保的现象,多是由于社保扣缴期限设置导致的(社保费用一般按全月先行扣缴征收)。如此,导致用人单位认为自己多承担了员工的社保费用。

上述问题,又会引发下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能否与员工约定,对于员工离职当月过多缴纳的社保(单位部分),可以从员工离职时结算剩余工资中扣回?

笔者个人认为,可以对社保扣缴征收系统进行优化,实行按日扣缴征收社保费用,以及设置可以随时为员工进行参保停保手续,应当有利于以上问题的化解。

二、对于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前,用人单位能否停止缴纳工伤保险?

在笔者遇到的实务案例中,有些地区要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前不得停保。那么,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前自愿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能否停保?停保是否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虽然是一项社会保险,但基于保险基本原理,只要应当员工在出险时(发生工伤事故)处于参保状态,工伤保险基金就应当负责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需尽快办理员工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在劳动合同合法解除时即不复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前,员工自愿辞职的,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用人单位无需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无需等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停缴。

三、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忘记停缴社保的,可否要求员工返还单位多缴纳的社保费用?

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需返还。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可主张社保退费。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参阅案例——(2017)苏0481民初5683号判决认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体现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办理退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起诉劳动者要求返还解除劳动合同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